| 咨询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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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53条 | ||
| 咨询人 | 邹** | 咨询日期 | 2026-07-17 |
| 咨询内容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53条,是否适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如果总承包企业的某一项目,劳务外包和采购主要材料的成本和高于取得的营收的85%,是否可以将营业收入扣除相关外购材料和劳务外包成本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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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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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 | 市应急管理局 | 办结日期 | 2026-07-21 |
| 回复内容 | 邹勇市民朋友: 您好!您咨询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已收悉,我单位已于7月20日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3.5%; (二)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承办人:周德虎 联系电话:0830—3194486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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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方式 | 邮件回复,公开回复 | ||
